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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編號:140)

  • 教育部109年6月28日修訂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範縣市政府設置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負責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及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 學校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學校應於知悉後5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向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申請專審會調查。
  • 若是由學校自行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應再由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或向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申請專審會輔導。但若學校已申請專審會調查,經專審會調查認為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則由專審會續行進入輔導程序,學校免再提出輔導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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