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內滿40歲以上之同仁請填妥 以下文件★★
1.健康檢查申請書 2.國立北斗家商勞工健康檢查切結書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未滿40歲之編制內公教人員、代理教師、學創人員、專案助理請填妥以下文件★★
1.未滿40歲健康檢查申請書 2.國立北斗家商勞工健康檢查切結書向實習處實習組提出申請。
國立北斗家商 定期健康檢查問答集
一、為什麼雇主應對在職人員施行一般健康檢查?
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 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二、我已完成了新進人員體格檢查,需隔多久才能再做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呢?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在職勞工應依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1.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 1 次。
2.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檢查 1 次。
3.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檢查 1 次。
三、若不配合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會怎麼樣嗎?
不配合進行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及 46 條規定,處新台 幣 3,000 元以下罰緩。
四、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與新進人員一般體格健康檢查項目的差異為何?
| 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項目 | 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項目 |
|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 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