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課程大觀 / 修業須知

國立北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89.6.30校務會議訂定
95.8.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9.01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2.23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98.11.04台參字第0980183534C號令修正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教育部98.11.04台參字第0980177193C號令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

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及學期、學年總成績,如有小數,均以四捨五入計。
  

三、

德行評量依本校「德行評量補充規定」實施。
  

四、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五、

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和定期考查,其方式、次數、計分標準等如下:
(一)日常考查佔百分之四十,考查次數由授課教師自訂。
(二)定期考查包含期中評量二次,各佔百分之十五;期末評量一次佔百分之三十。

 

 

六、

學業成績考查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由授課教師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採擇適當方法,其參照原則為:
(一)學業成績考查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教學目標。
(二)評分標準,含認知百分之六十、情意百分之二十、技能百分之二十。
  

七、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暨補考規定:職業類科學生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綜合高中學生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八、

學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若為必修科目應予重修及格;若為選修科目得重修或改修其他科目。其重修方式由本校「重補修處理要點」規定。
重修之成績登錄方式如下︰
(一)98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99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職業類科學生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及格成績登錄;綜合高中學生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及格成績登錄。
  

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本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依本校「定期考試期間學生請假暨缺考補考要點」辦理。

 

 

十、

身心障礙而不適隨班上體育課之學生,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由任課教師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體育成績之考查標準,比照本校特殊學生成績考查方式辦理。

 

 

十一、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依本校「國立北斗家商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採計要點」辦理之。

 

 

十二、

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規定,依本校「學生轉學、轉科抵免學分處理要點」辦理之。

 

 

十三、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規定依本校「學生轉學、轉科抵免學分處理要點」辦理。
轉學生,本校得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四、

轉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比照轉學生辦理。

 

 

十五、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本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學分數為十至十五學分。

 

 

十六、

學生畢業條件:職業類科學生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綜合高中學生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十七、

綜合高中學生畢業時已修畢並取得本校綜合高中任一學程所定之核心科目所有學分,且該專學程之專業科目共取得四十學分(含)以上,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該學程名稱。

 

 

十八、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提出申請覆查。

 

 

十九、

本校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包括各項成績,並將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詳細記載。

 

 

二十、

學生對成績考查或獎懲處分,認為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評議。

 

 

二十一、

本補充規定經本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