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2月7日科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科學會組織章程規定,並斟酌本校情況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科學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三、科學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為合組參選,候選人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
(二)前學期德行評量為「通過」,且本學期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曾任或現任班長、副班長、社團負責人、班聯會、社聯會、班級幹部或
有社團活動經驗並經班級導師推薦者。
四、科學會會長、副會長由各班於指定時間內直接選舉。
五、為端正選風、候選人辦理登記時。應簽署不賄選、不暴力競選及不惡意人身
攻擊之公約(格式另訂),否則不受理登記。
六、候選人於選舉期間,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惡意攻擊其他候選人,醜化學校及師長之言論或文宣品。
(二)以暴力脅迫爭取選票。
(三)以期約、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爭取選票。
(四)政見不得與政府法令及校規砥觸。
七、選舉期間,選舉人、候選人、助選員及辦理選務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第六
條之規定時,得採左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情節輕微者,得由師長公開加以糾正、警告與勸止。
(二)對違反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其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八、科學會應將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名單印入選票中,其號次順序以抽籤決定。
九、科學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並報請
科主任公告。
十、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